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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質押合同何時生效是指在質押合同簽訂后什么時候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在不同的案件中其要求是不一致的,所以還有很多人不是很了解,本文主要為大家整理了這些內容,歡迎大家瀏覽。
質押合同何時生效
一、一般規定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在法律中一般情況,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質押合同屬于一般合同,因而就應該有一般合同的特點。所以,一般情況下質押合同的成立都是在合同簽訂的時候。
二、特殊規定
有些質押合同在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在依照其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生效。對于這類合同,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均屬于這類合同,即未登記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只影響物權的成立或者轉移。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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