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可以否定公司的法律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經營過程中,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經人民法院判決否認公司獨立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判令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承擔法律責任的一種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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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成立后股東虛假出資,或出資完畢后股東故意抽逃資金的。
2.公司法人和股東人格混同的。即通常所說的“兩塊牌子,一套人馬”誤導利益相對方的。
3.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自己優勢地位,濫用職權操縱公司決策、經營,用公司與債權人進行交易的表象,掩蓋股東、實際控制人私下交易的非法目的的。
4.在公司經營陷于困境后,將優質資產轉移另行組建新公司,新設公司脫殼獨立經營,來逃避原公司債務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又稱刺破公司的面紗,公司法第二十條、六十四條及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中有著相關規定。
二、公司否認人格的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的特征有:
1.效力特定,即一個案件中某一公司被否認法人人格,并不代表其在另一案件事實中喪失法人人格;
2.前提特定,即法人人格否認以公司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為基礎條件;
3.其他特征。
三、公司人格否認的表現形式
找法網提醒您,公司人格否認的三種情況如下:
1.人格混同: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
2.過度支配與控制: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的工具或軀殼,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資本顯著不足: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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