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利返還范圍因其是否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體分為以下三種:
1.受益人善意時的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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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時,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
2.受益人為惡意時的返還
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時,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之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返還義務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返還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情況下,其返還范圍應以其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限。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
2.一方受有損失。找法網提醒您,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
3.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所謂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獲得利益造成。
4.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其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三、不當得利的法律依據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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