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7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2023年7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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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3年7月27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7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推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是指建設工程參與各方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活動,包括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制定、造價信息發布、造價確定與控制、造價咨詢與執業等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合規、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厲行節約的原則,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活動事中事后監管機制,根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及時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全過程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撓和妨礙。
第六條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完善會員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加強會員行為約束和管理,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并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包括建設工程造價標準規范、計價規則、計價定額、指標指數、市場價格信息等內容。
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分為全省統一工程計價依據和市(州)補充性計價依據。
第八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制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業標準,遵循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并與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建筑業技術和管理水平相適應。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適時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和管理措施。
全省統一的計價依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制定。補充性計價依據由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當地實際及時編制。制定或者編制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征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參與各方應當加強造價信息的收集和積累。鼓勵企業編制反映本企業技術及管理水平的企業定額,用于投標報價和成本核算,通過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平臺發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市場價格信息。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造價數據庫,按照地區、工程類型、建筑結構等分類發布人工、材料、項目等造價指標指數,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術為概預算編制提供依據。加快推進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綜合運用造價指標指數和市場價格信息,控制設計限額、建造標準、合同價格,確保工程投資效益得到有效發揮。
第十一條工程造價應當依照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分階段合理確定,按照建設程序有效控制,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施工圖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建設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編制建設工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書,其主要內容包括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實施方案。
投資估算書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施工工藝(技術)標準、估算指標和有關規定編制,并對成果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書,其主要內容包括設計概算及修正概算。初步設計做重大調整時,應當對設計概算進行相應調整,并將形成的修正概算報原審批單位批準。
設計概算書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概算定額和有關計價依據編制,并對成果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十四條施工圖預算書應當根據施工圖、施工方案、計價依據編制,用作投標預算、招標控制價、招標標底、支付工程進度款等的依據。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鼓勵非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工程量清單計價成果文件應當包括工程量清單和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
第十六條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提供給投標人。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包括編制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進行工程結算,以及簽訂和調整合同價款等活動。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的,應當設有最高投標限價;非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的,可以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招標標底。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造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應當在總價中單獨列項,并按照規定標準計取,不得參與投標報價競爭。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有關事項由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約定,一般包括合同價款約定方式,預付工程款、工程進度款、施工過程結算價款、工程竣工價款的支付和結算方式,以及合同價款的調整情形等。
第二十條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合同價款應當按照中標價格確定。發包人與承包人不得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不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確定合同價款。
第二十一條推行建筑工程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的資金安排,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合同應當約定施工過程結算周期、工程進度款結算辦法等內容。分部工程驗收通過時原則上應當同步完成工程款結算,不得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等理由變相拖延結算。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資金按時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款結算的理由。
經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簽字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應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過程結算、竣工結算文件進行重復審核。
第二十二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并具備與承接業務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冊造價工程師。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就咨詢的具體事項、收費等內容與委托人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三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并且只能注冊于一個單位。
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二十四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在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加蓋企業公章。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編制或者編審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編審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建設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二)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超出執業范圍、注冊專業范圍執業;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信用監管。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本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管理制度,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管理相關數據標準,建立信息化管理體系。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全省工程造價信息化發布平臺,統一信息收集與發布標準和規則,組織和指導市(州)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所屬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收集建設工程各階段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信息,定期發布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市場價格信息。
第三十一條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應當由招標人報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竣工結算文件由發包單位報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計價活動中使用的計算軟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計價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計價軟件評估檢查,加強計價依據和相關標準執行監管,鼓勵計價軟件編制企業加大技術投入和創新。
第三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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