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1、是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并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
2、 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兩個物有價值大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權歸價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權的一方對另一方提供補償;若不能分出價值大小的歸兩人共有,一般是按份共有。
3、 比如說甲雕刻了一個雕像,交給你乙加工,乙在原物基礎上又加了一物,導致無法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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