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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天海防務財務造假,大信所被罰沒280萬_觀察

雷達財經 文|馮秀語 編|深海

近期,上海證監局向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信所”)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3〕1號,下稱“決定書”)。

經查明,大信所出具的天海防務2017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決定書指出,經上海證監局另案查明,由于泰州市金海運船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海運,系天海防務全資子公司)虛構相關游樂設施貿易業務,導致天海防務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的虛假記載行為。大信所為天海防務2017年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2018年4月20日,大信所為天海防務2017年財務報表出具了標準無保留的審計意見,大信所出具的前述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大信所前述2017年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為朱某松、李某,財務報表審計服務收費141.51萬元。

上海證監局還查明,大信所對天海防務2017年財務報表的審計存在缺陷。

天海防務于2016年與金海運完成重大資產重組,金海運成為天海防務全資子公司。金海運原股東李某與天海防務于2015年簽署相關盈利承諾補償協議,約定金海運2015年至2017年三年累計利潤總額不低于2.87億元,否則由李某對天海防務進行補償。2017年為李某就金海運業績承諾的最后一年。

決定書指出,大信所在對天海防務2017年財務報表的審計中存在以下缺陷:風險識別與評估階段存在缺陷;內部控制相關審計程序存在缺陷;金海運營業收入實質性程序存在缺陷。

基于以上違法事實,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41.51萬元,并處以141.51萬元的罰款;對朱某松、李某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五萬元罰款。

雷達財經注意到,對于天海防務的處罰,早在2022年8月2日上海證監局已對其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天海防務存在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要合同進展情況等違規違法事實。根據上述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14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天海防務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并對相關責任人處于罰款和警告等處罰措施。

天眼查顯示,天海防務成立于2001年,注冊資本17.28萬元,位于上海市,公司主營業務涉及船海工程、防務裝備、新能源三大業務領域,主要業務涵蓋船海工程研發設計、船海和港口機械工程技術咨詢和監理、船海工程EPC業務,具體包括風電安裝作業平臺及相關海工船舶、運輸船、特種船等各類船舶的設計、建造及監理;軍輔船和軍貿船設計建造、特種防務裝備及軍工配套產品研制;新能源應用技術研發和系統集成、天然氣車船加注站點建設和運營、天然氣工業用戶供應、合同能源管理、能源貿易等業務。

業績方面,年報顯示,天海防務2022年營業收入約27.55億元,同比增加93.75%;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約1.41億元,同比增加4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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