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又稱“基本建設工程承攬合同”。是指中國合同法上的概念。施工單位(承包方)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發包方完成一定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筑、安裝、而建設單位(發包方)及時驗收工程成果并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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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協議有哪些典型的方式?
(資料圖)
廣西廣為律師事務所莫毅緒律師解答:
可分為總承包、分項承包、分包、轉包、勞務承包和設計施工合同等方式。總承包合同項目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一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標、投標、評標和談判協商,最終由項目法人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合同。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項目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只能在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商之間發生。分項承包合同項目法人與各分項工程承包商分別簽訂的某一分項工程的協議。
各個承包商分別對項目法人負責。整個工程可以約定由項目法人或其中一個主要承包商管理協調。分項承包合同的優點在于給項目法人充分的靈活性,獲得最好的專業承包商以及縮短工期、節省由總承包商再分包的費用等。
分包合同總承包商在與項目法人簽訂某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之后,總承包商將該工程項目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
工程項目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能在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發生;項目法人與分承包商之間不直接發生合同法律關系。
廣西廣為律師事務所莫毅緒律師解析:
依法成立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有效。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工程承包協議需特別注意以下條款: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和內容;
2.工期,包括整體工程的開、竣工工期以及中間交付工程的開、竣工工期;
3.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4.工程造價;
5.工程驗收及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方式、支付方式;
6.設計文件及概算預算、技術資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應及材料進場期限;
8.工程變更;
9.違約、索賠和爭議;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莫毅緒律師簡介
執業多年,是資深律師,擔任過多家企業的法律顧問,辦理過近300件民事,刑事案件,為人誠懇,辦事穩重,能為客戶提供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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