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法院因為找不到被告而不能送達傳票時, 可公告送達。
2、 到期視為送達 。
3、依法傳喚拒不到庭可缺席判決。
4、《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5、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6、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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