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視覺/圖)
在徘徊四五個小時后,一名男子從蘇州市吳中區(qū)一座高層建筑縱身躍下,不幸去世。隨著跳樓者影像傳播擴散的,還有一條圍觀者起哄的視頻片段。有人推車經過現(xiàn)場,朝樓頂大喊:“跳啊,你不跳不是人。”隨即傳來一陣哄笑。
2023年6月30日晚,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通報,稱67歲男性沈某途經事發(fā)地,現(xiàn)場起哄,發(fā)表慫恿跳樓等不當言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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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來看公安機關的處置是比較合適的,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范。”陜西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海濤表示,此次事件從目前的證據(jù)來看,起哄與跳樓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所以公安機關以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中的尋釁滋事行為對其進行拘留。
此前亦有數(shù)起自殺起哄事件曾受關注,起哄者多遭行政拘留處罰。
2018年,甘肅慶陽一名19歲女生跳樓身亡,在其跳下前,一些圍觀者在網絡平臺上發(fā)布起哄言論并拍攝視頻,事后多名起哄者被拘留。2020年,河南鄧州一女子意圖跳橋輕生,有圍觀男子邊拍視頻邊起哄“你倒是跳啊”,后者被處以行拘9日的處罰。2021年,網紅“羅小貓貓子”在直播期間遭網友起哄喝農藥自殺,經搶救無效死亡,部分起哄網友被封禁賬號處理,其母親曾表示要追究起哄者法律責任。
“很多人的普遍觀念是,看到人家在自殺,我講兩句風涼話不要緊,也沒什么責任,這個就是法盲意識。”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提醒,公眾需要注意“罪從口出”,大聲起哄、刺激、慫恿他人自殺已經涉及法律問題,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
香港可治“協(xié)同自殺罪”
悲劇發(fā)生在蘇州一處熱門商區(qū),商鋪林立,臨近高架,人員密集,車流量大,目擊者陳楚(化名)如是描述,男子所處的建筑屬于商住一體化公寓,“算是周圍比較高的”。陳楚是外賣騎手管理人員,平時工作地點便在附近。
據(jù)其發(fā)來的視頻,天光尚亮,男子著白短袖和黑長褲,直挺挺站在天臺邊緣,天臺下一層可見消防員出現(xiàn)。據(jù)悉,當天17時許,消防人員接到救援任務前往現(xiàn)場。陳楚留意到,男子在樓頂徘徊,有時坐在天臺邊緣,位置沒有變過。
在樓對面,小區(qū)住戶常捷(化名)也注意到,“他(站得)太高了”。
隨著時間推移,圍觀者越來越多。陳楚聽到,人群中有人議論:“有什么想不開的”“死都不怕,還怕什么,還有什么不能面對的”。
根據(jù)警方通報,67歲的沈某正是在這一時段經過,發(fā)出了慫恿跳樓的言論。常捷氣憤道:“不起哄的話,如果用感情來喚醒他,肯定是另外一個結局。年輕人情緒比較低落,心理承受壓力肯定很大,那個時候需要人來幫助他,結果他們在樓下起哄,我覺得起哄的人懲罰太輕了。”
這亦是丁金坤正在考慮的,他覺得,目前對起哄者的定性還是偏輕。
他提到,在香港法律中,有專門罪名“協(xié)同自殺罪”。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規(guī)定了“協(xié)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xié)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jiān)禁14年。
“協(xié)同自殺條文是相當精準的,而且確實很實用的。”丁金坤說,“問題是我們(內地)沒有相應的罪名。大家都認為這個行為很嚴重,但是很多事都是輕輕放落。”他解釋,現(xiàn)行刑法中并沒有針對性的罪名,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不為罪。
起哄行為難以歸罪,僅在行政處罰上有相應規(guī)定,即以尋釁滋事將起哄者拘留。
他指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guī)定,對尋釁滋事行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因果關系模糊
丁金坤指出,在這一事件中,起哄與自殺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模糊的,難以界定。
他解釋,因果關系是指起哄者對自殺者的死亡有一定比例的原因力,雖然自殺是主要原因,但是外力也是導致死亡的部分原因,“要證明我受到外力刺激了,我聽得到,我聽到以后有反應了,我內心做決定了,我就跳下來了”。
這一事件與此前幾種自殺起哄事件不同,在跳橋起哄與直播喝農藥起哄事件中,橋邊路人慫恿跳橋距離很近,跳橋者能直接聽到;網民留言也能通過屏幕直接呈現(xiàn)在主播眼前,對其產生刺激,且在這一信息后主播馬上出現(xiàn)自殺行動,因果關系的推定更為明確。
丁金坤稱,根據(jù)目前報道,樓層高度過高,且起哄時間在白天,跳樓時間是夜晚,核心事實不甚清晰,難以證實兩者間的因果關系。“受長距離與時間的影響,我們無法確定那句‘不跳不是人’是否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
丁金坤表示,若起哄與死亡有因果關系,則起哄者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造成后果,須承擔民事侵權。死者繼承人可以起訴起哄者,要求民事賠償損失,承擔一定比例的死亡賠償金。不過,本次事件中起哄與跳樓之間因果關系模糊,民事賠償?shù)慕Y果可能也不盡如人意。
在6月29日晚的僵持階段,一名圍觀者稱,自己在人群中見到了跳樓男子的家屬。當時警方正在現(xiàn)場調查,她注意到,兩個中年人正在樓下很焦急地跟警方交代跳樓原因,但隔了一段距離,其沒有聽清原因。
情況未明前,有網民發(fā)帖稱“該男子是因考試失利輕生”。這一說法在6月30日被蘇州市網絡聯(lián)合辟謠平臺澄清:經屬地部門調查核實,該男子系外省來蘇人員,年齡24歲,非應屆高考考生,因家庭瑣事跳樓輕生。
起哄者是“比差”心態(tài)
男子是在當晚21時許選擇跳樓的。現(xiàn)場早有警方及消防到場,維持秩序,試圖救援,空地上放置一張巨大的消防氣墊。突然,圍觀人群爆發(fā)出一陣尖叫,一個身影從樓頂墜下,一名目睹這一過程的男士心有余悸:“他離消防氣墊差了差不多一米左右,當場就已經死亡了。”
“他跳下去落地的聲音特別響,那一夜我都沒睡覺。”年輕生命的逝去給了常捷極大的震撼。她反反復復地說,“我就感覺這么年輕的生命,如果是真的有人去救一下……他4個多小時沒跳,肯定是不想跳的。”
事實上,跳樓自殺者可能會有數(shù)小時的掙扎猶豫期。“我們幾乎還沒有見過一過去就開始跳的。因為對他們來說,這也是他們人生非常重要的事情,生與死的決定。這是很自然的自殺者心態(tài)。”樹洞行動救援團發(fā)起人、同濟大學精神衛(wèi)生中心特聘教授黃智生向南方周末記者分析,許多自殺者都面臨著思想矛盾,一方面心理上經受持續(xù)的痛苦折磨,一方面又覺得“這么一死對不起家人”。
而這一掙扎猶豫期正是拯救自殺者的關鍵時期。黃智生說:“我們做的樹洞救援,就是在他矛盾的時候跟他說,我們能理解他的痛苦,這并非是不可解決的,一跳就沒有機會改變了,因此不要輕易選擇這個過程。只要留著生命在,總還有各種各樣的可能性。”
樹洞行動救援團志愿者、教育行業(yè)從業(yè)者王丹曾遇到這樣一個過程,臥底在“約死群”時,他收到一個女生發(fā)來的視頻,對方坐在19樓邊緣,雙腳在下面搖晃,看起來很危險,“最后我用我的方式(勸導她),至少她當時沒有跳”。
他此前偶然發(fā)現(xiàn),女孩拍照拍得很好看,便拍下一張夕陽照片發(fā)過去,讓她留下來看看這個世界。王丹說:“要通過共情的方式,很微妙地感化她,讓她慢慢走出來,別去實施這個行動。”
迄今為止,樹洞救援團自稱已成功進行了近六千次自殺干預,他們勸說自殺者延后做決定的時間。在這一關鍵期,周邊人起哄造成的危害性極大:“因為他本來就處于矛盾中,很可能會跳下去,也可能會回來,這就是一念之間,不同想法之間的掙扎過程。”黃智生說,“在這個時候如果有人往死亡那邊推他,就很不道德,很危險了。”
在黃智生看來,起哄者存在一種“比差”的心理。“某種意義來說,應該是自己過得不幸福,從別人的痛苦里獲得某種安慰。”他說,“不管上面的人有沒有聽到,構不構成因果關系,都反映了這個人的心態(tài),是希望這件事更糟糕。不管怎么說,這個人暴露出來的這種心態(tài)都是值得警惕的。”
南方周末記者 高伊琛 南方周末實習生 高逸佳 韓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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