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所說的“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
(資料圖)
1.包庇重大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或者時間較長的;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刑事司法活動的。
此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有如下情節的,從重處罰: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從重處罰;
行為人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從重處罰。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包庇的對象不同,前者所包庇的對象,必須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對象,則是除上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法律快車提醒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是司法機關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爭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給予保護,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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