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華環保聯合會
時間:2023-06-27 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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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中華環保聯合 會與 和夏化學(太倉)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和夏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我會收到太倉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反饋,和夏公司執行案款到位。
本案二審判決生效后,和夏公司未依照判決履行環境損害賠償責任。2023年2月,我會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執行移送至太倉市人民法院。在本案執行階段,和夏公司主動聯系執行法院,按照生效判決給付裁判金額,為便于執行案款用于當地生態環境修復、環保宣傳、水環境的治理等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事項,經多次磋商,中華環保聯合會同意并申請將執行款5079996元匯至太倉市人民檢察院公益資金財政專戶,并保留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權。
本案中我會的兩位代理人,上海金鉆律師事務所劉湘律師和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張秀秀律師代為簽署了《執行約談筆錄》。目前,相應款項已執行到賬,我會對本案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使用保持關注,監督執行單位依法向社會公開使用情況。
通過本案的復盤,兩位代理人表示,一方面,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證據調查與組織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本案的順利推進,離不開太倉市人民檢察院、蘇州綠色江南公眾環境關注中心、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等單位的大力支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充分發揮了支持起訴檢察職能,給我會代理人的調查取證、出庭應訴等工作提供了專業和全面的幫助。另一方面,和夏公司在一審、二審均表達了法庭主持下的調解意愿,但是由于提出的調解方案與環境損害鑒定報告中認定的損害金額差距較大,最終本案以判決方式結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維持了原判。值得被告類企業借鑒的是,環保組織辦理環境公益訴訟,必須以合法合規為前提,即被告提出的調解方案,亦應當以遵守實體法和司法程序規則為前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以事實為準繩,尊重司法規則,積極尋求以生態環境修復為導向的調解方案,有利于原被告雙方順利推進結案,從而真正節約企業應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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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程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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