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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無土地規劃、準建手續的情況下,在農村土地上建造房屋,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有權實施以下行政處罰: (1)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3)可以并處罰款; 2、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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