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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育兒假最新規定2023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
從2022年3月30日頒布之日起施行。育兒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數量疊加享受。夫妻雙方每年享受的育兒假應當在當年使用,不能結轉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兒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晉升。如企業不讓休假,可向勞動監管部門反映。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還提到了: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如實申報本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女職工在法定產假期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生育津貼。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貼發放天數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懷孕流產的,生育津貼發放天數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生育津貼按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每月三十天進行折算。國家機關、財政核撥或者核補的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期間仍按原渠道領取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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