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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聯網法院:“AI換臉”等新型網暴手段層出不窮,部分平臺對實名認證落實不嚴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鐘雨欣 北京報道

近年來,互聯網高速發展,網絡用戶獲得了更多元便捷的表達渠道,但另一方面,網絡暴力頻頻發生,如何加強網絡空間人格權益保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生態、治理網絡暴力現象,受到各界高度關注。

8月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涉網絡暴力案件審判情況新聞發布會,通報該院近五年涉網絡暴力案件的審理情況,梳理總結涉網絡暴力案件的基本特點、審判難點和裁判思路,并公布典型案例。據了解,自2018年9月建院至2023年6月,該院審結的以自然人為原告的涉網暴案件共465件,最終審判結果認定構成侵權的案件440件,占比94.6%。


(相關資料圖)

傳播“AI換臉”視頻、“抽獎轉發”等新侵權形式涌現

涉網絡暴力案件呈現哪些主要特征?北京互聯網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趙瑞罡介紹,在侵權行為方面,隨著社交網絡不斷發展以及新技術的應用,新型網絡暴力手段更新較快、層出不窮。以人肉搜索、合成虛假照片、制作表情包、傳播“AI換臉”視頻等形式發生的網絡暴力正愈演愈烈。在審理中發現,為了擴大侵權范圍,出現“抽獎轉發”“0.01元鏈接掛人”等新侵權形式,助推侵權信息迅速廣泛傳播。如趙某與李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中,李某將辱罵趙某的微博設置抽獎,該微博被轉發4000余次。

另外,網絡自媒體、營銷號、網絡大V因關注度較高易引發網暴嚴重后果。案件反映,部分網絡自媒體、營銷號、網絡大V往往為了吸引關注度和流量,制造獵奇信息、挑起網民情緒或跟風炒作熱點事件,進而引發網暴;如知名娛樂博主張某為吸引關注,通過其微博賬號搬運、轉載一篇關于王某學術造假、個人感情生活等內容的文章,當日即引發6372次轉載、2.2萬余條評論以及近66萬次點贊,引發網絡高度關注與討論。

值得注意的是,青少年易受誤導加入網絡暴力活動。在一些涉及社會熱點的網暴案件中,部分青少年判斷力相對不足,容易被輿論裹挾,參與到網暴活動中,甚至呈現出組織化參與網暴的新特征。如在某明星訴肖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中,當事人肖某作為未成年在校學生,在網絡中使用污穢言辭攻擊謾罵他人,嚴重侵犯他人名譽權。在多起涉及明星的案件中,青少年通過微信、豆瓣等“飯圈”群,有組織地向他人發布攻擊性言辭,引發網暴。

趙瑞罡還指出,侵權人將線下矛盾轉至線上的行為頻發。一些發生在線下的糾紛,侵權人為泄憤或報復在網絡上發布不實信息,經網絡發酵蔓延,極易引發網絡暴力。常見的此類糾紛包括,情感糾紛、勞爭糾紛、同學同事等關系之間的糾紛、消費者服務糾紛、學術爭議等。例如,羅某與周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由線下情感糾紛引發,周某在網絡中通過發布私密照片、造謠涉性言論等方式,侵犯權利人人格尊嚴。

部分平臺對實名認證落實不嚴

在平臺管理方面,趙瑞罡表示,部分平臺未嚴格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原則,落實網絡實名制信息備案要求。在該院審理的案件中,存在平臺賬號實名認證的手機號機主與該賬號實際使用人不一致、賬號實名認證人的身份證號與手機號機主不一致、注冊賬號使用的手機號為虛擬號等情況。此外,部分平臺對賬號信息動態核驗制度落實不到位,致使網絡實名制落實前注冊的部分賬號未能及時進行實名認證,平臺也未及時對該類賬號停止提供網絡服務。

“平臺對網暴行為干預處置能力有待提升,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仍存在審核不嚴、治理不力的情況。”趙瑞罡介紹,該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部分平臺對于明顯違法違規發布的內容,缺乏有效的識別和處置機制;用戶持續性、重復性發布侮辱、誹謗等明顯侵權內容的情況,主動審查并對賬號作出封禁等措施的力度不夠;對部分實施網絡暴力的用戶處理過輕,導致網暴行為“死灰復燃”。

此外,部分平臺還存在對“通知-刪除”規則適用僵化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網絡暴力等侵權內容,受害人可“通知”網絡平臺對侵權內容予以刪除。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部分平臺對受害人侵權刪除通知未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進行處理。平臺的抗辯理由往往為受害人未通過平臺公示的方式進行通知,或通知未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侵權鏈接、權利人的真實身份等信息,主張不構成有效通知。但網絡暴力多以持續、多主體、海量侵權內容的形式呈現,要求受害人在通知平臺時附上全部侵權鏈接顯然增加了受害人的維權負擔,不利于網暴行為的有效治理。

在受害人維權方面,趙瑞罡表示,權利人取證困難增加維權難度。涉網暴案件中的權利人往往是自然人,部分案件當事人訴訟能力、取證能力有限,從而增加了自身維權難度。

“比如,有的權利人直接對網絡賬號個人信息頁面備注的主體進行起訴,不能充分舉證證明侵權主體身份,導致不能確認實際侵權人或者起訴主體有誤。有的權利人對于‘通知—刪除’規則不了解,未能第一時間根據平臺規則發送有效通知,要求平臺采取刪除、斷開鏈接等措施,導致侵權損害范圍進一步擴大。”趙瑞罡解釋。

另外,涉多項權利、持續侵權言論訴訟情況明顯。近年來,同一糾紛中涉及侵害多項人格權的情形日益增多。比如,在一些涉情感糾紛的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出于宣泄私憤,不僅發布針對對方的不實言論,同時還公開有關對方的肖像照片,或包含對方相貌的視頻、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形成復合性糾紛。此外,權利人因被侵權人持續發布侵權言論,不斷針對同一被告以不同的案件進行多次訴訟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當事人朱某先后于2019年和2020年提起對劉某、紀某等人的訴訟案件達44次,不同案件均系原被告針對對方持續發布的侵權言論。

侵權主體難以直接鎖定影響審判周期

談及涉網絡暴力案件司法審判面臨的難點,趙瑞罡從四個方面進行了總結。一是侵權主體難以直接鎖定影響審判周期。基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目的,網絡平臺往往不會直接向權利人提供涉嫌侵權網絡用戶的實名信息,只能通過訴訟方式申請法院向平臺調取用戶的實名信息。該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部分平臺存在無法及時、準確、完整披露用戶信息的情況,甚至拒絕提供用戶信息;多數案件中平臺僅披露到用戶的手機號,還需進一步向通信運營商調取手機號的機主信息以鎖定侵權人具體信息,導致案件審理周期延長,影響司法保障效率。

二是侵權行為復雜多樣增大審理難度。網絡暴力的表現形式多樣,不同網絡暴力案件的發生情景、演化過程亦不盡相同。該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有的是直接復制、轉發他人侵權言論,有的是以評論、回復、留言、點贊、發布彈幕等方式發布侵權言論,有的是轉發侵權內容時附加自己的侵權言論,有的是直接采用截圖等手段跨平臺傳播,有的是收集多人發布的侵權信息后再次整合發布原創,有的是使用“網絡黑話”發布侵權言論,導致司法實踐中對上述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承擔何種侵權責任的認定存在一定困難。

三是侵害后果難以量化亟需統一標準。網暴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遭受財產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但受害人較難舉證證明因人格權遭受侵害產生的實際損失,更加難以證明侵權人的獲利情況。該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當事人對經濟損失的主張多基于估算,缺乏事實依據和相應舉證,僅部分受害人通過提供侵權信息的實際瀏覽量、點擊量、轉發量等證據對經濟損失進行佐證。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受害人大多以其主觀感受為依據進行主張,主張的金額也比較主觀,缺乏一定的衡量依據。

四是部分權利人“拉管轄”導致案件過度集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平臺承擔侵權責任存在一定的前提。該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在平臺已經履行了“通知—刪除”以及披露用戶信息義務,明顯不存在其他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部分權利人故意將位于北京的平臺列為共同被告,以此實現在北京互聯網法院管轄的目的。許多案件的實質糾紛在于線下的矛盾,過度集中在平臺所在地的互聯網法院,既可能影響案件審理效率,又不利于糾紛根本性解決。

積極探索在涉網暴案件中“人格權禁令”制度的具體適用

趙瑞罡還在發布會上介紹了涉網絡暴力案件的裁判思路,其中包括“堅持強化人格權保護,依法保障受害人權利”。

“在該類案件審理中,在權利人的人格權益受到侵害或妨害時,對于人格權請求權的審查,不以構成過錯或實際損失等侵權責任為條件,受害人僅需證明人格權益遭受侵害或妨害便可主張。”趙瑞罡說,“此外,我院積極探索在涉網暴案件中‘人格權禁令’制度的具體適用。”

21記者了解到,在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之一“董某訴肖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中,侵權人在開庭前及庭審后持續通過網絡賬號以每晚定點直播形式公開發布大量涉嫌侵權的內容,北京互聯網法院依權利人申請,及時對侵權人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據了解,該案系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首個人格權侵害禁令。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庭長孫銘溪表示,《民法典》確立的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是民法典新創設的一項制度。這一制度將救濟和預防相結合,通過及時制止危害行為的持續以實現對被侵權的現實保護。在涉網暴案件中,侵權信息在網絡中的傳播迅速,且具有無限放大效應,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制止職權行為,有可能給受害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此時,通過積極探索在涉網暴案件中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將更有利于及時制止侵權行為,及時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在強化人格權益網絡保護工作方面,北京互聯網法院建議盡快出臺人格權禁令制度司法解釋。趙瑞罡表示,雖然《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對人格權侵害禁令的適用作出了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禁令的申請主體、管轄法院、申請材料、審查組織、審查形式、認定標準、禁令形式、禁令措施等具體內容尚無明確規定,不利于發揮該制度的最大效用及時保障權利人人格權益。

“因此,建議盡快出臺關于辦理人格權侵害禁令案件的司法解釋,結合人格權網絡侵權的特點和審判實際,對人格權禁令的適用條件、范圍、效力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為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制止侵害人格權益違法行為提供法律遵循。”趙瑞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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