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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說案丨北京四中院“3000萬”懸賞公告背后:中關村銀行2億元貸款難收回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李玉敏 實習生 張晨茜 北京報道

2023年9月6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懸賞公告,因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北京中關村銀行與上海鋒之行汽車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天津鼎誠易融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合治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北京知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維護法律尊嚴,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文書,現依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申請。

懸賞公告中表明,此次案件執行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億元及利息,懸賞金則將按照提供財產線索的執行到位金額的15%支付。若執行到位,這一懸賞金額將高達3000萬。


【資料圖】

懸賞公告的執行依據為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275號民事判決書。原判決書中表明,2018年4月13日,中關村銀行與鋒之行公司簽訂了《綜合授信合同》,約定:中關村銀行向鋒之行公司提供2億元貸款的綜合授信額度,同日,中關村銀行與借款人鋒之行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中關村銀行向鋒之行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2億元,用于補充集團公司的營運資金,借款期限為2018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止,執行利率8%。

雙方簽訂合同后,自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8月9日中關村銀行分七筆向鋒之行公司放款共計20000萬元。但鋒之行公司從未就《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向中關村銀行償還過任何本金并且鋒之行公司從2018年12月21日開始欠付利息。

期間,除了中關村銀行與鋒之行公司簽訂的《綜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還涉及與其他公司簽訂的質押以及保證合同,具體為中關村銀行與鼎誠公司簽訂的《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約定在2.5億元范圍內提供質押擔保責任,截止判決前鼎誠公司提供的質押資產為94738402.25元,仍未向中關村銀行提供足額擔保的資產。

知閑公司、合治公司為《借款合同》的保證人,分別與中關村銀行簽訂的1號、2號《最高額保證合同》。2號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自愿為債權人自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止期間內為債務人鋒之行公司辦理約定的各項業務,所實際形成的不超過最高債權限額的所有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債權本金的最高金額為2億元。2號《保證合同》約定的其他內容與1號《保證合同》一致。

自融資方欠息后,中關村銀行便根據合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于2019年3月份將借款人和擔保人等起訴到了法院。

據了解,中關村銀行曾向鋒之行公司了解本案質押資產情況,并進行債權催收工作,鋒之行公司工作人員馬某于2019年9月11日在向中關村銀行回復電子郵件中表示鼎誠公司在與中關村銀行簽訂《質押合同》時,因事出緊急,質押財產筆數過多,存在清點失誤,該筆本金125萬元的應收賬款已消滅。但中關村銀行表示,不同意鼎誠公司對該筆應收賬款進行置換。

法院認為,中關村銀行與鋒之行公司簽訂的《綜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中關村銀行與鼎誠公司簽訂的《質押合同》以及辦理的質押登記,中關村銀行與知閑公司、合治公司分別簽訂的1號、2號《保證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

根據最終判決結果顯示,鋒之行公司需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北京中關村銀行借款本金余額20000萬元,并支付貸款期內欠付的利息124.44萬元,以及相應的罰息和復利。除此之外,鋒之行公司需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北京中關村銀行因本案產生的律師費損失1348718.77元;鼎誠公司需補足質押的應收賬款本金125萬元;知閑公司、合治公司需對鋒之行公司負擔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在承認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鋒之行公司追償。案件受理104.8萬元,保全費5000元,由四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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