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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AI)技術與應用發展迅速,現有的監管框架很難在速度與復雜度上與之相匹配。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術在賦能社會發展的同時,也為社會帶來了一時難以解決的挑戰。例如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虛假信息對互聯網和社會信任造成了難以估量的負面影響,若任其發展,甚至可能會對全球政治穩定構成威脅。此外,當前的人工智能仍然是一個具有安全風險隱患的信息處理工具,對其誤用或濫用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性的風險。我們需要有效的技術和社會機制來確保人工智能的健康發展與應用。
許多人工智能領域的應用與社會、文化息息相關。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為例。其生成內容來源于不同國家和文化,生成的內容服務于不同文化的人民。因此,現代人工智能的發展與應用必須保持極強的包容性和多元性。同時,許多人工智能行業和產品都面向全球提供服務,這個時候,必須遵守不同的監管框架。因此,不同區域監管框架之間的接口與互操作性對全球化至關重要。
目前有一些國際性跨政府組織,旨在協調人工智能的發展與監管,但都還不足以真正成為在人工智能事務方面進行全球協調的平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人工智能倫理問題建議書》融合了專家、公眾和跨政府磋商的智慧,是當今有關人工智能治理認可度最高的國際文件之一。未來至少應該在以下兩方面支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努力。一,目前193個成員國已就建議書內容達成一致,進入了實施階段。成員國應當積極支持并實施建議書中的價值觀與政策,實施相應的技術和社會行動。二,各國以及各政府間組織應當從這項努力中尋找靈感,并將其積極擴展到教育、科學和文化的領域之外。從更為技術的角度而言,國際電信聯盟在智能向善(AI for Good)方面的一系列努力是全球對話的重要補益;國際標準化組織在AI標準方面也進行了一系列努力,雖然目前很多都不是強制性的,但也是技術領域的重要基礎。
目前,還沒有真正有效的框架可以支持人工智能治理的全球協作,而這恰恰是人工智能健康發展和應用不可或缺的。目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電信聯盟、國際標準化組織、經合組織和全球人工智能伙伴關系組織等人工智能治理主要專注于技術、社會或地域性視角。我們非常有必要在更大范圍的政府間組織補充上述努力,包括二十國集團(G20)、金磚國家、上海合作組織等。不僅需要將這些組織開展的人工智能治理工作結合在一起,還需要更有效地協調它們之間的關系,使其潛力惠及更大的范圍,甚至造福全球。真正有效的全球治理框架需要從技術和社會的角度進行更系統的設計。
更有效的全球治理框架能夠整合現有的分散治理,其中聯合國應是這一框架的核心。正如聯合國秘書長安東尼奧·古特雷斯所言:“新的實體應該從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以及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等模式獲得啟發”,同時這個新機構的機制應足夠靈活和自適應,以應對新的變化,不僅能夠及時處理新興的近期風險,并有能力為長遠風險提供富有遠見和深思熟慮的方案,有效地協調和指導人工智能發展的主要機構和國家。最重要的是,要盡可能地包容,不落下任何國家、任何人。若新的聯合國人工智能治理機構能夠成立,應將現有的分散治理努力編織成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網絡。
在這樣的治理網絡下,這些組織在職能和參與機構方面部分重疊,卻沒有絕對的層級劃分,因此全球人工智能的國際治理是一個機制復合體,聯合國是網絡的核心與樞紐,每個組織都有自身的關注重點并與其他組織互補。治理網絡的機制在某種程度上與“協同治理”一致,要求至少兩個層次的協調,一方面是通過聯合國協調不同的組織,而另一方面是這些不同的組織自行協作與協調。由于沒有人能夠預測人工智能的未來,也無法知道我們應該如何精準地開展治理,因此從務實的角度出發,應采用全球實驗性治理機制。在設置區域性法律并增加區域性治理之外,應當開展全球探索性實驗治理,詳細的治理模型與政策應根據全球實踐及時修訂。
協調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目的是推進人工智能的健康發展并讓其服務于人類社會。這既要求協調好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發展與治理,還要推進AI賦能全球的可持續發展,協調國際資源以解決生物多樣性保護、氣候變化、文化遺產與文化互鑒等全球性問題,這個全球網絡的總體目標從長遠而言應致力于全球生態的改善和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實現。(作者是中國科學院自動化研究所研究員、人工智能倫理與治理中心主任、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專委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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