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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管制刀具認定標準

一、公安部管制刀具認定標準

公安部管制刀具認定標準如下: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多刃或雙刃尖刀;


(相關資料圖)

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的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刃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或多刃刀具。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為非法持有管制刀具

行為人非法持有、私藏管制刀具的,應為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應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私藏管制刀具的要件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等武器以及管制刀具、爆炸物,而私藏槍支、彈藥罪僅包括槍支、彈藥。

2.客觀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有佩帶、夾帶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不僅包括非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而且也包括合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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