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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禁毒日!慈利法院以案釋法|天天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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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網時刻張家界6月27日訊(通訊員 王鑫 聶玉娥)在6.26國際禁毒日,慈利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一起販賣毒品案,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被告人刑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被告人顏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經審理查明】2022年10月,被告人李某得知他人需要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遂聯系被告人顏某某向被告人刑某購買冰毒。當天下午,李某經顏某某給刑某微信轉賬980用于購買冰毒;刑某根據要求將一小包冰毒裝入一包芙蓉王煙盒中,放置在慈利縣某鐵路涵洞附近的石墩上,李某取貨后將冰毒交給購買人,當晚被查獲;同月,被告人刑某以800元價格向被告人顏某某販賣冰毒一包并吸食。同年11月,被告人李某、顏某某先后被慈利縣公安局抓獲,并對自己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而后,被告人刑某在慈利縣公安局接受詢問后,主動到案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刑某、李某、顏某某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刑某、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李某、顏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官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寄語】毒品犯罪嚴重危害社會,危害群眾。為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刑法規定販賣、運輸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為了家庭幸福和社會安寧,每個人都應珍愛自身,遠離毒品。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切勿因一時的利益誘惑走上販毒的不歸路,否則后悔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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