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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新聞網訊(通訊員 肖婷 張勇)豬肉是國民生計的重要商品。近年來,一些不法商販為謀取利益,私自非法屠宰販賣生豬,這些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肉,最終流向了餐桌,威脅著群眾的食品健康安全。婁星區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多措并舉,從民生實事出發,立足法律法規,切實保護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婁星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被告人彭某某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2年1月至8月,彭某某租賃了一間民房,在未取得相關職能部門的許可及屠宰場沒有辦理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私設生豬屠宰場,從周邊農戶或養殖廠購進生豬,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經營活動,銷售金額近200萬元。
婁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彭某某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說法: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私屠濫宰生豬行為不但擾亂市場豬肉供應正常秩序,而且存在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情傳播風險,難以保障豬肉質量,帶來極大食品安全隱患?!渡i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同時,《條例》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提出了嚴格的準入條件,目的是防止死因不明的生豬流入市場,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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