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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挪用防疫款建潮玩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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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圖)

8.1日,黑龍江佳木斯前進區某小區內,有市民發現居民區內設有“方艙醫院建設項目”的公示板,公示日期為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9日,因此市民提出質疑。

國家批復了疫情期間申請的方艙建設專項資金,疫情結束了,資金批下來就必須要用掉嗎?

這個資金如果必須用掉,難道就一定要掛羊頭賣狗肉嗎?合理使用納稅人的錢不好嗎?

建設文旅,潮玩,酒店,對得起國家對你們的信任嗎?對得起人民對你們的信任嗎?

私自挪用專項資金,已經觸犯刑法,您這樣的回復,會不會給您和您的領導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以下為佳木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工作人員電話回復:

還是那幾句靈魂拷問:

國家批復了疫情期間申請的方艙建設專項資金,疫情結束了,資金批下來就必須要用掉嗎? 這個資金如果必須用掉,難道就一定要掛羊頭賣狗肉嗎?合理使用納稅人的錢不好嗎? 建設文旅,潮玩,酒店,對得起國家對你們的信任嗎?對得起人民對你們的信任嗎? 佳木斯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這位公仆:您回答問題時,有想過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嗎? 您知道您的這幾句回復,傷了多少人民的心,失去了他們多少信任?您想過嗎?

您知道您的這個回復有可能觸犯法律嗎?

刑法對于挪用專項資金有明確規定:

將專門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則 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定 。無論是挪作公用還是私用,都要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將上述款物挪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還應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從重處罰 。如某貧困鄉鎮將扶貧資金用于發放職工工資,雖然是公用行為,相關人員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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