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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與土地租賃合同?


(資料圖)

廣州張靜律師解答:關鍵看合同的約定內容和履行情況,轉讓合同一般是一次性付款,租賃合同則是分期付款。收據上款項名稱也對合同性質有影響。如下面這個案件,合同名稱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但買家提出因集體土地無法過戶,要求變更為租賃合同關系,經濟社同意。最終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是土地租賃合同關系。

判決書節選:

某經濟社和黃某對《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協議書》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還是租賃合同各執一詞。對此本院認為,黃某表示雙方一致同意將涉案土地使用方式由轉讓變更為租賃,可見黃某有與某經濟社成立租賃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而某經濟社的2012年12月3日、12月18日、2013年1月10日、2013年1月24日的會議中提及黃某交納租金的事實,可見某經濟社也已經確認雙方之間的轉讓合同實質變更為租賃合同。因此,雙方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已就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關系變更為土地租賃合同關系達成合意,故《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協議書》實際為土地租賃合同,本案案由亦應確定為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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