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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是會計上的一個科目,屬于資產類科目,核算企業在清查過程中已確認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
2、待處理財產損失及溢余科目中往往有兩個明細科目,即“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及溢余”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及溢余”。
3、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與上報審批前的資產直接相關,與上報審批后的當期損失和溢余直接相關。
4、“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溢余”賬戶實際上是一個資產類科目。
5、但其對應的資產賬戶必須符合“借方記錄增加,貸方記錄減少”的規則。“待處理財產損失及溢余”科目有點類似于“固定資產清算”科目,是一個過渡性科目。一般期末沒有余額,其余額已進入當期損益科目。
6、進入損益類,放款規則正好相反。貸方增加收入(或減少成本和費用),借方增加費用。比如流動資產的盤盈就是為了沖減管理費用。
7、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凈損失;如果是貸方余額,反映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凈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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