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了《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在全國率先出臺礦山生態修復方面的省級地方性法規,也是以“小切口”立法解決生態環境問題、推動全面建設“美麗江西”的重要實踐。
《條例》提出,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由采礦權人承擔礦山生態修復責任,其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不因采礦權終止而免除;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非法開采行為人除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由于歷史原因無法確定修復責任人或者責任人滅失的礦山、政策性關閉時確定由政府修復的礦山(以下統稱歷史遺留礦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修復責任并組織實施。
在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過程中,不得以采代修,擅自開采礦產資源。修復計劃包括歷史遺留礦山數量、分布情況、修復措施和方式、經費估算、完成時限等內容,修復方式為自然恢復、工程治理、土地整治、轉型利用等。修復后,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在法定最高年限以內有償使用。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時,應當將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作為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