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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需要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一、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需要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資料圖】

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需要遵循的法律程序如下:

當滿足返還的條件以后,由合同乙方向質量保修期管理部門提出返還申請書,并附下列資料復印件:工程竣工驗收證明、附有合約部現場造價工程師簽字的關于質保金約定的合同當頁、付款申請、質量保證金退還審批表、財務決算單(第二聯原件)以及發票復印件。質量保修期管理部門在質量保證金退還審批表上簽署返還意見、金額后,交由質量保證金管理部門審核,最終確定本次返還金額、返還形式并通知財務部辦理相關返還手續。

二、工程質量保證金能否挪做他用

工程質量保證金不能挪做他用。

找法網提醒您,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專款專用的,質量保證金只能用于工程出現缺陷時的維修。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四條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三、工程質量保證金10%的約定合不合法

工程質量保證金10%的約定如果是雙方自愿不違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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